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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析李某案:被告人精液不是必须证据 最好有

2013年08月29日 11:17
来源:凤凰网娱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

8月28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今日为庭审第二天。昨天是举证、质证阶段,今天会先完成此阶段,然后进入辩论环节。凤凰网娱乐邀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独家解析李某案。

在昨日的庭审中,5名被告中的3人已经认罪,但李某某称当时自己因喝醉睡着了,并未实施强奸。今日又有媒体爆料,称李某的供述中表示,进宾馆后杨女士自己脱掉衣服,同伴让他先进行性行为,但他拒绝了,玩着手机就睡着了。

对于本案中的证据,田小穹教授进行了分析,他表示:“第一个证据,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系由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影响其意志行为所致。

第二个证据,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证据,如被害人身上有被伤害的伤痕、抵抗伤,或被告人身上有被害人反抗造成的伤痕。或者,其他人的证言、直接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三,从被害人身体提取的被告人精液迹不是必需的,但最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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