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同伙三人各赔15万 李某律师曝受害人撤销民事诉讼
近日,李某案在庭审结束后,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李某辩护律师陈枢在自己的博客上提出质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吗?”、“每家拿十五万真的自愿公平吗?”,陈枢在博客中也提到,受害人拿到赔偿后,于9月5日撤销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以下为陈枢的两篇博文全文:
博文一:三家赔偿45万,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吗?
在可能面临刑责的时候,为了孩子无罪,或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家属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或做法,即使违心地拿钱消灾,我作为辩护律师,也表示理解。
本案所谓被害方之所以在九月五日匆匆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我认为是因为最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能够确认的所谓被害人医疗费,顶多几千元钱,很可能只有几百元检查等费用(而且还要不管所谓伤害事实是真是假)。而现在已有本案辩护律师正式宣称三家赔偿45万,并且已经支付,以换取所谓对方谅解。
45万超过实际医疗费金额极可能是100倍以上,符合国家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吗?家属实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巨额赔偿,法院不应支持,律师不应促成,民事赔偿不能违背法律,显失公平。
如果都这样的话,那以后没能力赔偿100倍的被告人又怎么办呢?
那么坚持自己无罪,不同意对方非法赔偿要求的被告人又怎么办呢?
博文二:每家拿十五万真的自愿公平吗?
民事活动自愿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民事行为人外在行为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
本案家长们从三月份开始控告所谓被害人等诱惑了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坚决不承认自己的孩子犯了强奸罪。
既然不承认自己的孩子犯有强奸罪,却要给一口咬定自己孩子犯强奸罪的人拿去15万,这是家长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吗?这是真自愿吗?如果不是真自愿,那么何来公平呢?
不拿钱可能要重判,拿钱对方会放你一马,而且案件事实并非如此。这种城下之盟,真的是自愿平等的民事行为?
我相信家长内心深处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把15万血汗钱送给大街上的任何陌生人,也不会自愿送给使自己孩子身陷囹圄、名誉尽失、前途暗淡的所谓被害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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