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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免审 业内:或加重自审

2013年07月17日 15:21
来源:凤凰网娱乐

影评人微博截图

点击图片进入:一张图读懂中国电影审查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高晓雯] 标签:电影审查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取消电影剧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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