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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告酒吧经理等人介绍卖淫 酒吧:她已丧心病狂

2013年08月08日 07:2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淑玲 周鑫

李双江、梦鸽、李某某一家三口

点击图片进入:梦鸽向公安局报案称酒吧领班介绍卖淫及敲诈勒索

酒吧是否介绍卖淫 和轮奸无法律关系

洪道德称,梦鸽报案称涉案酒吧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其指向的并非是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即使整个酒吧所有的人员以及被害人过去都存在卖淫和敲诈勒索的情况,也不等于该案也是卖淫和敲诈勒索;即使是酒吧介绍了杨女士陪酒,也同李某某等人谈好了价格,但是关键的一点是,假如杨女士本人不知道,不自愿,在被轮奸时没有清醒的意识,也就根本不是卖淫。

洪道德称,在该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论,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就是卖淫,那她为何还会被灌醉?因为醉酒后,什么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几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为把杨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动就没法进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辩护律师及法律顾问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即便整个酒吧卖淫,也不能说这个案子就是卖淫嫖娼的案子。要证明该案是卖淫嫖娼,必须举出相关证据,若梦鸽不懂这些情况,李家既聘有律师,又聘有法律顾问,他们有责任向梦鸽讲清楚,酒店卖淫和该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应仅仅围绕该案进行,企图通过酒吧介绍卖淫来说明该案不是强奸,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可言的”。

即使索要赔偿也构不成敲诈

此前,兰和曾称对方有人在电话中向李家要钱,应属敲诈勒索,而该电话对公安机关来说也很好查。对此,洪道德称以此为证据证明对方敲诈毫无意义,“要让公安查录音,这不可能,也没这个手段,因为正常的通话电信部门是不可以录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电信若录音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他称,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贩毒等特别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机关批准了才能上技术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诈,必须基于酒吧敲诈的证据。假设该案中真是有中间人向李家要钱,李家有证据,杨女士也没授权,则构成诈骗,但这也属于另外一个案子了。若真受了杨女士授权和委托,事情发生后,杨女士清醒了,向对方提出要钱,体现了杨女士气愤不过、想要赔偿的想法,也构不成敲诈。

洪道德特别提出,李家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到,该案不在于暴力殴打和威胁,而在于杨女士在事发时意识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识模糊,被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就是强奸和轮奸,“我奉劝各位律师,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证明在事发时杨女士的意识是清醒的、有意识的,是同意的、自愿的,这个情况下,卖淫嫖娼案才成立”。

背景资料

警方处理报案工作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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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酒吧 警方 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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