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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护词曝光:受害人虚假供词 体现严重变态心理

2013年08月29日 12:41
来源:凤凰网娱乐

解读第三部分: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杨某某无法自圆其说酿造冤案

通过第二部分可以知道公诉人提交了带有精斑的内衣内裤等物证。证据链体系上已经完整,就是真实性问题了。这部分,辩护人再提出怀疑,这是对的。尤其是关于为什么不逃跑,不呼救,有一定合理性。但有证据指出存在暴力,这帮倒忙了。这恰好说明被害人是不愿意的,这也符合强奸案件被害人的正常心理。她不愿意,然后被强迫了,当然要保留证据以为后来的控告做准备。

当然,被害人解释这是在其他人提醒下做的,也是符合情理的,属于经验问题,但说明了她的心态。

最后一个要点透露,似乎内衣内裤内没有检验出精液、辩护人说应该能,但他最好提供专家证人,而不是他一个非专业人士说的。我不明白,内衣内裤怎么没有检验出精液,这样,公诉人提交它们意义何在呢?除非内衣内裤被撕破了,说明了强迫、反抗的过程。我没有看到辩护人提到的颠覆性证据,既然有颠覆性证据,怎么在法庭辩论中完全没有提及呢?通过前面关于证据或者事实部分的辩护,没有看到辩护人提及了哪些证据。

总体说,关于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是散乱的、欠缺说服力的,辩护词没有对法律适用发表观点,更没有明确提出定罪量刑意见。比如,你认为被告人无罪,应提出如何处理,无罪处理有两种情况,直接认定无罪,判决无罪或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这是有区别的。

辩护词3个问题:

1.格式不对

题目应以辩护词称谓,不应有多余词汇。

2.缺乏要点

内容应包括关于证据的评述、尤其围绕证据证明力展开,对已经被法庭裁决的问题不要再讨论。

然后是法律适用,本案中应围绕强奸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性行为不违反被害人意愿或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要件,最后是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到底请求判决无罪,哪种无罪?还是建议从轻,减轻处理?要明确,具体,至于对被害人如何处理,不是重点,或者根本不需要提及,你是来辩护的,不是来控告的。可以说,这份辩护词,内容不完备,或者说欠缺要点,三个要点,该辩护词只说了一个,不说你这一个论述如何,其他两个没有,你就不及格了。

3.用语不规范

使用冤案,引供、所谓的、等等词汇,尤其冤案一词,不能使用。案件正在审理,不能给正在解决的问题下结论,那样,法官非常反感,犹如,公诉人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犯罪人。更不能说被害人品德有问题,什么社会闲杂人员,这会引起众怒,这样措辞不谨慎,而且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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