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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律师:李某等5人曾串供 称“反正是嫖娼”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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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开庭审理进入第二天。庭审结束后梦鸽走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聚会 2013年2月16日,大年初七。这是李某某和父母在海南三亚度春假的第六天。这次旅行在李某某母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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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打人

对被告的父母来说,要从被害人身份、案中案、嫖娼、强奸等种种可能和猜测中看清楚案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在珂告诉本刊记者,大魏的父母就在对孩子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上有过分歧。而另一位被告张某的父母一直到第一次庭前会议前,对儿子是否犯罪还是颇有疑惑。“张某的父母来向我咨询,到底该怎么判断儿子涉嫌的这起案子的性质?”赵运恒对本刊记者回忆。他后来替换下张某原有律师中的一位,成为张某在庭上的主辩律师。

赵运恒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刑事部主任,有丰富的刑辩经验。采访中,他将每一个对案情的提问,都拆分成几个层次,逐一说明案情中包含的法律要点,各种可能性以及对案件性质的影响。给人感觉就像一个思路清晰、眼明手快的解题能手,具有很强的说服能力。在他看来:“这个案子纷乱复杂的材料和说法中,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引导,特别重要。”而判断能力,既包括专业判断,还包括对现实的判断。

赵运恒告诉本刊记者,不管此前如何推测对方有引诱卖淫、做局敲诈的恶意,但本案的关键是证明“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这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的供述里,她在从地库去湖北大厦的车中,在进入湖北大厦和进入房间后,都遭到过殴打,而且有证人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她身上有轻微伤。三个场景中唯一有录像资料的是湖北大厦的电梯里。一位看过录像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电梯里,确实李某某有一个扬手的动作,就那么一下。这个动作对着女人的脸部,但打到没有,看不见,因为女的紧挨着电梯的墙,监控不全面。这是一个对殴打证明力不强的画面。”因此,另外两个场景中有没有打人,是判断是否有强迫女方意愿的关键细节。

在车里和房间里没有视频,最直接的证据仅剩口供。5名被告的口供在公安预审阶段一致,都承认打了人,但在批捕后,口供有了变化。李某某否认打人,大魏在9次口供中都一致指认李某某在车里打人,王某在房间踹了被害人两脚。张某也指认看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小魏在公安局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是当庭他说“记不得了”。

在庭前会议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口供是他们质疑为非法证据的重要对象。理由包括警方超过30小时连续审讯,不符合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嫌疑人供述与录像资料并不一致,警方在询问时有问话不规范,甚至诱供的嫌疑。

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赵运恒做过一个著名的案子。2007年,《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常林峰被控杀妻烧尸,一审被判死缓。赵运恒担任常林峰的二审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办案人员、法医出庭作证等手段,试图证明常林峰口供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做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被认为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但在这个案子上,赵运恒并不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办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办案的时候,可能会有声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后果的威胁。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审讯时说:“你不如实供述,就会严判你、从重判。”审讯上警方认为是个方法技巧,但是严格来讲呢,可能会引供、诱供。这时候律师的判断就特别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国的法律规定搞清楚,说话声音大点,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胁,它是不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第二个还得要搞明白,这些审讯方法,有没有足以对正常人做虚假供述的这种威慑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点、粗鲁了一些,律师首先要判断内容是不是虚假供述,是否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常理。所以专业律师,不只是指你对法律很专业,你还要对现实很专业。在现实状况中,如果连大声说话、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证据的话,那中国警察不能办案了,因为整体素质就是这样,这是对现实的了解,你不能光看影视剧啊。”

“我问过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并不觉得审讯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他说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确表示,警察没对他怎么着。监护人也每次都在场。他们的意见也就说有的时候警察说话声音大了点,问话方式不是太恰当,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国是不违法的。所以我认为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换句话说,是不存在非法证据的。”

另一个判断殴打是否存在的证据是杨女士身上的伤痕。李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女士的伤情可疑:“根据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

7月10日,在赵运恒尚未接手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博客上写过一篇博文谈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几天后,他成为这起案件中张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现实证实了自己的判断。“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过有殴打情节,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证据,再加上法医的结论,所以关于她的伤情的情况,特别是造成伤情的原因、时间,我不再去做工作,因为我找不出有什么突破性。”赵运恒说。 

梦鸽的情感

即便已经站在被告席上,梦鸽说起自己的孩子,仍然是饱含怜爱的赞赏:“他非常淡定,非常知错,非常文明。在那里的一切生活自理很强。”她注意到的还是孩子的健康细节:“他以前有呼吸道疾病,可能最近因为天气原因(复发)。我看他说话时都一直在咳嗽,一直在克制自己。”在做庭审陈述时,梦鸽说,她被5个孩子的陈述感动,“他们内心是那么本真、干净”。她坚持认为这件案子的真相是5个涉世不深的孩子,陷入了一个圈套,他们只是因为天真做了错事,但犯罪的不是他们。在给李在珂的短信中,她写道:“我认为(案子分)三个阶段:一是性交易,二是敲诈勒索不成,三是诬告陷害。”8月29日,最后两分钟的亲情会见上,一位距离他们很近的人士则告诉本刊记者,听见梦鸽对李某某说:不要怕,有妈妈在。

梦鸽坚信自己的孩子没有犯罪,一方面来自母亲天然的情感,另一方面还来自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在她面前表现得非常温顺,毫无戾气。据梦鸽回忆,这个接近成年的孩子,没有在父母面前表现出青春期常见的叛逆。梦鸽回忆:“我任何时候给他打电话,他都接;发短信,他都及时看,告诉妈妈放心。他说,‘妈妈我怎么就不烦你,在一起玩可愿意妈妈陪着了’。”这次去海南的旅行,“他说,‘妈妈去哪里,我就去哪里’”。“这次春节他决定和我们去玩也是孩子的诚意,他说‘妈妈今年春节我哪儿都不去,跟谁都不出去,您说去哪儿,我就去哪儿,我陪妈妈一起过年’。”

李在珂也在庭上感受到了这对母子之间的感情。他告诉本刊记者:“在庭审上,李某某每次见到梦老师都很有礼貌,虽然没有出声,但嘴唇动了,好像在喊‘妈妈’。这让我很感动。开完庭了,梦老师指责我后,李某某握紧拳头,怒视着我。”

但以社会的标准来看,李某某确实是一个问题少年。即便在法庭上,他的表现也让人侧目。一位参加了庭审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他在出庭时坐姿随便,不时抖动大腿,还因此被审判长呵斥“坐好”。当证人张伟出庭时,他当庭扭头冲证人骂了一句脏话。而且他有的表现并不像母亲说的那么忠义纯净,甚至有经历过庭审的人士对本刊记者评论他“撒起谎来眼都不眨一下”。他的证词中能看到有意识的趋利避害。“庭审中有个细节是关于进湖北大厦电梯的场景。他、王某、小魏和被害人一起进入电梯。他在口供中的陈述是小魏搀着被害人,但录像显示是他。当小魏的律师问他为什么撒谎,他很干脆地说,‘我没说过’。但后来有人再就这个细节询问他为什么要搀着被害人,他说:‘她喝醉了,我怕她摔倒。’”

一位曾在早期介入此案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他在做案情准备工作时,需要李某某的成长材料,曾经走访了李某某的一些朋友,并和李某某有一些书信往来。他对李某某的评价是:天资确实不错,字写得很好,聪明,记忆力很好,也很有判断能力,属于问题少年,但还可挽救。他向本刊记者也提到了,这个孩子在父母面前和在外面的表现有很大反差,他结交的朋友也是如此,他们在梦鸽面前都彬彬有礼,但有一些确实已经是坏孩子了。这种表现上的反差或许可以解释梦鸽眼中的“孩子们”,为什么和别人眼中的“孩子们”有那么大的差异。几乎所有人对这个孩子的判断,都免不了要冒犯这位母亲的情感。李在珂就是一个触碰到她红线的人。

失去盟友

梦鸽和李在珂在案件初期,曾经有不错的联系。“在案发后不到20天,梦鸽在一天晚上戴着个大口罩,来到我的办公室。我们谈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并且走的时候,梦老师还给我留了电话。我们一直有联系。”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他希望做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并丝毫不掩饰自己在事业上的企图心。他多次给梦鸽发短信表示自己的理想和能力,而梦鸽对这些专业人士也表现得非常尊重。当第一次庭前会议,李在珂认为他们嘲笑自己律所的律师而非常生气时,梦鸽虽然并没有嘲笑,还是给李在珂发去了措辞非常客气的解释短信。她用非常尊敬的口气和他们短信互动讨论案情,总是在里面加上一句:一切为了孩子们。

但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李在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某某打人的细节。“我当时说他儿子打架了,但我后面加了一句话——打了杨某,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条非常好的诉讼理由。但也就是这篇文章,让梦老师勃然大怒,她发来短信说我伤害了她的孩子。并且威胁我,说我的短信保存在她手上了。我觉得跟她讲不通道理,这本来是个很好的辩护理由,但她不配合。梦鸽老师连儿子打架的事都不愿承认,认为她的孩子完美无缺,不能说她儿子一点不对。当时我就想跟你也说不明白,那我不得罪你。于是我给她发了两个道歉短信,非常诚恳。但我没想到道歉完了,还有威胁。到了最后一次,她说我要是再说他儿子打人的不利信息就告我。我也很生气,就说你再这样威胁我,我对你不客气。从此,我们不来往了。”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

这起案件是5人的共同行为。“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有人罪轻辩护,得到法院认定,那其他人就不可能无罪。如果大家一起做无罪,疑罪从无,这样力量大,他们最起码可以赌一把。”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从形成统一辩护观点的角度,他本可能是梦鸽最好的盟友。他一开始就认为该案有无罪辩护的可能,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还详述了曾考虑过的四条无罪辩护的路径。他代理的被告人母亲与梦鸽是很好的朋友,甚至“对梦鸽言听计从”。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在珂律所代理的魏氏兄弟也声明做无罪辩护,与李某某律师公布的辩护立场一致。但和李在珂因孩子是否打人问题上的分歧,双方就此决裂。

即便在一些和梦鸽分道扬镳的人眼里,梦鸽对案子无罪辩护的坚持,并不是全无道理。这个案子的控方证据链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和值得质疑之处。被害人提供的证物上只检测出两份精斑,其中并不包括李某某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物证缺失。而在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口供方面,也存在录像和口供不完全一致的瑕疵。比如在湖北大厦电梯内,李某某的口供声称:“在电梯里她突然对我们几个人骂了起来,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扇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但录像显示,电梯内,李某某手指属于伸直状态,双方没有语言交流,李某某右手确实有一个扬手的动作,但和扇几个嘴巴的陈述并不匹配。

这些都是控方证据链上的瑕疵。有律师认为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口供定案,而应该对整个事发过程做一个情境上的推理,来判断此案中的关键要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从综合全案证据的角度看,被告、对方证人张伟,都有很多说谎的地方。赵运恒在庭审中申请张伟出庭。“这个服务员的话确实有很多假话。他之前在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和他当庭作证的内容,包括他在公安几次调查时作证的内容,在一些关键情节上有差异。现有证据能证明张伟是想促成这笔性交易的,这个证据很充分,他自己都承认。但不是他主动,而是这边有人问他,他就想促成这个事。”

陈枢告诉本刊记者:“在质证阶段,所有律师都对预审阶段取得的口供提出了质疑,5名被告律师都提出来了。对对方证人也提出强烈质疑。就是对张某的质疑,质疑他说的不是实话。尤其是对被害人的陈述表示质疑。这样一来,既然是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提出质疑了,那么我觉得法庭辩论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我没有承认有罪的证据,我对有罪的证据表示强烈的怀疑。你没有给我释明,也没有使我信服,因此,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应该是一个质疑的辩护或者无罪的辩护。”

“质疑辩其实应该归结为无罪辩,但实际上在特殊情况、特殊法治环境下是律师的一种策略性的辩护方案。我对主要事实存疑,那么疑罪应该从无,疑证应该从无。这种辩护实际上是无罪辩护的变形。说无罪,政法机关对此意见太大,有可能对被告不利,因此我就在根本问题上存疑,存疑就可能导致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庭审结束后,李某某第二任代理律师薛振源和本刊记者谈起此案时说,他在代理该案期间,认为此案在情境上确实有很多疑点。但做无罪辩护风险很大,可能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后果。出于这样的考虑,质疑辩是更合理的选择。但这个选择并没有得到梦鸽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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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李天一 李天一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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