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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李某案解析:只要受害人不是自愿 就构成强奸

2013年08月28日 14:58
来源:凤凰网娱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

点击图片进入:[独家]专家解析李某案:李某很可能被列为第一被告

焦点解析被害人“陪酒女”身份:不影响强奸定罪

田教授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被害人还真不是个良家妇女,也就是说,她行为还真存在不检点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典型一些,那情况可能是,一帮人无故把路人截下,根本不认识人家,然后强奸。那么,一般说来,被害人不存在自愿的可能。”他接着说:“可是,这案子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说是相互认识的,而且一起喝酒,喝醉了,酒乱性,这是有说法的,而且,这被害人还真存在陪酒女身份的可能。二是清华那个教授所说的妓女不存在被强奸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受害人的身份确实增大了被害人是否自愿的合理怀疑。我恐怕两种因素都是存在的。”

田小穹还表示:“本案中一名妇女,无论多么淫荡,一般说来,也不会愿意同时和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比如,你很少看到一名卖淫女同时对多么男子卖淫的,你说人家就是这样的人,你得证明她就是这么一个不一般的人。否则,旁听者就有权合理怀疑,合理怀疑你的话,不符合情理。说卖淫女会自愿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这个说法确实不成立;说卖淫女的性权利不应得到保护,这确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

焦点解析“勒索”:和强奸案定罪无任何关系

田教授谈到案中案勒索案和强奸定罪是表示,这和强奸罪是否成立一点关系都没有。犹如,一个人被打了,然后敲诈对方,并不影响他被打的事实,如果他以此敲诈,可以构成敲诈罪,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追求他的刑事责任一点都不能减轻打他的人的刑事责任。你认为他存在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公安机关控告,可以说,这与本案无关。你掌握被害人任何违法犯罪事实,你都可以去检举,控告。但不是法庭上,是到各个主管机关,很可能他的犯罪行为都不归这个法院管辖。

焦点解析“无罪辩护”:风险大 一旦失败非常惨

对于赔偿问题,田小穹教授分析认为,积极赔偿是从轻处理的前提:“如果各个被告人都不认罪,那就很简单了。当然,有时不是这个案子,是情节较轻的案件,都可以决定是否起诉。一般说来,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这是从轻、减轻处理的前提,甚至也是服刑后能否减刑,假释等的前提。可以说,各被告人如果采用无罪辩护,那就必须冒以后不能减刑的风险。并且一旦失败,那就非常惨了,网民会继续跟踪的。如果哪天被告人获得减刑了,网民就会问,他认罪了没有?”

焦点解析“家庭”:家庭环境不利于李某改造

田小穹称:“我要对梦鸽说的是,就算你认为你儿子无罪,就算那个女孩子是卖淫,她儿子嫖娼对吗?作为家长从没有说过他儿子一点不对。给人的感觉是,他儿子什么都没错,一个受了不公待遇的好青年。我要说,就冲她这个父母,就算李的罪行不重,就算可以判缓刑,也不能判,因为家庭环境不利于他改造。这样的父母会怎样表现?你放她孩子出去,她会说,孩子你受委屈了,会让他去度假,给他接风,不会吸取教训,帮助他反思,反思自己约束他。

这会向孩子传达什么信息?我认为,梦鸽该做的是,发表声明说,相信司法机关,等待判决。同时,认为孩子存在过错,愿意给被害人抚慰,并愿意积极反思,对李加强约束、教育。再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机会,向司法机关表明,父母从不支持鼓励,纵容孩子作恶,在这个问题上不支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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